各处级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18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
2018年11月28日
东华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校所属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 管理职能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监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监管,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处、工会、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和江西东华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设计研究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以及资产调整、配置、使用等工作规划,为学校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和可行方案。
(二)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督促、协调各单位贯彻落实管理工作职责。
(三)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指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职责。
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资产管理队伍的建设,监督、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校资产管理日常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购建、验收、登记入库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账卡管理、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提供固定资产折旧的数据;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标签。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
(五)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工作,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权属确认、资产评估、绩效考核等工作。
(七)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资源共享、共用。
(八)负责审核、论证学校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和配置标准。
(九)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部门(单位)归口管理,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一)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等无形资产,以及校史重要资料。
(二)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全校货币性资产。
(三)教务处及相关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制定教学资产配置,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论证方案。
(四)科研与科技开发处归口管理全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管理与转化。
(五)基建管理处归口管理在建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六)图书馆、档案馆、地质博物馆归口管理学校图书资料(包括纸本图书资料、数字图书资料数据库、音像制品等),档案、文物、收藏品、陈列品等资产。
(七)资产管理处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对外投资)负有保值增值和效益目标考核责任,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代表学校对各类产业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负责收缴企业、实体应缴资产占用费和应缴利润,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第八条 管理职责
(一)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各归口管理单位应至少配备一名资产管理员,制定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并报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2.参与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购建、验收工作,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3.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工作。
4.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5.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登记入库、变动、报损、报废、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6.督促和监督相关人员办理岗位变动的资产移交,经审核后签署交接和移交意见。
(二)资产管理员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2.具体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转移、报废报损、维护保管等具体事宜。
3.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标签管理、日常检查等工作。
4.完成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5.及时了解和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6.因工作调离资产管理员岗位或退休前,办妥资产管理交接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7.国有资产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三)资产领用人主要职责
1.资产领用人是国有资产的直接使用人或保管人。
2.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3.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承担资产的具体保管、维护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和完好。
4.对本人领用的国有资产损坏、被盗及丢失,负有直接赔偿责任。
5.因工作调动或退休,本人领用的资产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 各单位配置资产,应当根据现有资产的存量及使用情况,按照学校规定的报送时间,提出购置申请计划经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核,报学校审批后,交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购置的资产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各单位自行采购的小型资产、工程,服务以及非财政性资金项目等,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一)各单位购建(含购置、新建、改建、扩建、自建、大型或专项维修改造等)固定资产,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应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审批立项后,按照批准的计划、规定的程序、确定的标准及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
(二)对2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设备,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具体要求为:
1.申购单位提交经费申请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交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工作。
2.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进行。由归口管理部门主持并组织专家组(设备(项目)技术专家5至7人)进行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设备(项目)的作用和必要性;
(2)设备(项目)的先进性、适用性及合理性;
(3)部门技术力量的配备及安装条件;
(4)辅助配套物资设备的落实及运行费来源;
(5)校内外资源共享方案;
(6)使用效益预测及效益风险分析等。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论证,由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查明原因后,原则上由学校进行内部调剂使用。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登记。学校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各单位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资产实物明细账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登记的相关凭证、资产名称,口径一致的进行账务处理。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基本建设、自建工程投资形成的设备和设施资产,必须严格固定资产分类,独立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新增设备应建立资产标签,加强实物全程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以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坚持资产使用与管理相结合注重使用绩效,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及有偿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必要时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学校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不得擅自利用本单位教学、科研、生产等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各类经济活动等。
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申报程序:资产经营单位制定工作计划(包括资产内容、价值、资金渠道、在账情况、收益分配等),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提出意见,报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学校及上级部门审批。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协作单位租借学校资产,必须向归口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办公室申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及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签订租借协议。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对外捐赠、无偿调拨(划转)、盘亏、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闲置、拟置换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在指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审核、审批或报备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其相应审批权限和履行手续如下:
(一)申报。使用人提出处置申请,填写《东华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准备相关材料,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初审。
(二)鉴定。单位价值超过10万元的资产报废,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行业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公示。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拟处置的资产在网上公示,对于确实有实用价值的整机、零部件、附件等物资设备,经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在校内单位调剂使用。
(四)审核。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将有关资料提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按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审核会签,出具资产处置报告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报教育厅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五)评估。出售、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报废、报损大型仪器、设备等应当由资产管理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对评估结果核准批复或备案。
(六)审批。学校将相关资料按照规定限额权限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取得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各级规定限额资产处置下达的批复文件进行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学校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和资产处置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由省财政厅监督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捐赠。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更新和维护资产数据信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和资产信息报告常态化管理。
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加强国有资产政策和法规研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定期完成资产存量等国有资产信息报告。
第三十一条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状况,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报表格式和要求,做好本级资产信息的基础填报工作,保证全校资产信息的统一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七章 资产清查与资产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清查内容: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
(四)会计信息、资产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上级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或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应明确工作目标,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清查结果经学校研究通过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如有变更,学校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事业发展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真实反映和评价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加强单位内部监督与学校各职能部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加强本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对未能履行管理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不如实反映资产存量,隐瞒真实情况的;擅自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产生收益的;对资产不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不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违反有关法规、相关制度等情况,学校应追究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应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标准:
(一)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按年折旧率15%赔偿,使用七年(含)以上的按购置价格的10%赔偿。保值类贵重资产,按购置价格100%赔偿。
(二)单位价值5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并形成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赔偿金额。
(三)客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或证实,依据有关规定,可不赔偿。
1.由于资产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残损、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2.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3.已采取了保护措施仍无法避免的霉变、锈蚀、虫蛀、鼠咬等。
4.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发生的资产设备被抢被盗。
5.低值设备(2000元以下)超过使用年限。
6.资产设备送外维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由送修人员负责追赔责任。
7.资产设备在野外使用,由于不可预见性造成损坏。
8.经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可以免于赔偿的。
(四)损坏、丢失资产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华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华理工发〔2016〕20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法规文件不符的,按国家或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