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字〔2018〕153号
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18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
2018年12月5日
东华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及《东华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校政字〔2018〕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逐级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个人及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于全校各类建账资产。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中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资产使用年限见附表1。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闲置、拟置换的资产。
(六)房屋等建筑物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改造拆除下来的有价值的物资。
(七)依照国家、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我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有:出售、出让、转让、调剂、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方式。
(二)调剂: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或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三)置换: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校外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活动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对外捐赠:指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五)报废: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章 资产处置与审批权限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报批程序
(一)资产处置申请由资产使用人或使用单位提出,报本单位资产分管领导审核。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评估师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论证,提交评估报告,提出处置办法,提交学校审批。
第九条 审批权限
根据资产原值的多少,实行逐级审批。
(一) 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批,报教育厅备案。
(二)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以及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其它资产(含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由学校审核,报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学校审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按不同的处置方式作如下规定:
1.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资产管理处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2.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40
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审批;
3.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40万元(含)以上,200
元(不含)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资产管理处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国有资产审核处置情况列表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资产处置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资产原值单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申请报废,使用单位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单位价值超过10万元的资产报废,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行业鉴定机进行鉴定。
(二)列入涉密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报废,先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并提交已对涉密信息进行处理的证明。
(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申请报废、报损时需提交以下有关证件或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资产报废报损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章 资产处置规范与要求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申请与审批方式
(一)已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的资产处置申请与审批一律通过“资产管理系统”进行。资产领用人根据资产使用情况,在系统中申请资产报废处置,打印提交部门资产管理员。各单位资产管理员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需报废的资产进行汇总;
(二)未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的资产处置申请需填写《东华理工大学资产处置审批表》(附表2),按照程序和权限提交相关部门逐一审批。
第十二条 资产的调剂处置办法
学校国有资产的调剂应坚持校内转让的原则。
(一)使用行政事业费购置的资产在校内教学、行政部门或单位之间无偿调剂。
(二)使用科研经费和独立核算单位自筹经费购置的资产在校内各部门或单位之间按协议价调剂。
(三)教学、行政部门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按协议价调剂。
第十三条 资产的报废处置办法
(一)报废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综合科具体负责。
(二)报废资产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置”的原则,如部分零件尚有使用价值的,单位可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拆零利用。
(三)报废资产的处置采用公开处置方式进行。对上级批准处置有价值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在指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第十四条 通过出售、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报废、报损大型仪器、设备等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处置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完毕后,要及时调整资产和资金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特殊设备处置后报政府有关部门核销“户口”和“编制”。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凭省财政厅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五章 资产处置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资产使用与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和办法,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的监督部门,审计处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卫部门应加强物资设备进出校门的管理,所有报废物资凭资产管理处出具的“报废物资出门证”运出校园,其它单位和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得作为出门凭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报废资产中的零部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理学校国有资产或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东华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东华理工发〔2010〕60号)同时废止。
附表:1. 东华理工大学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2. 东华理工大学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