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和完好率,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维修统一归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维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修、明确责任”的管理模式,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
(一)制定校级年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计划;
(二)统筹仪器设备维修经费预算并对维修经费使用进行管理;
(三)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申报、审核、验收、存档等过程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维修技术档案。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二级单位职责:
(一)各二级单位分别制定本部门年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计划,做好仪器设备维修预算,明确开支科目。
(二)学校所有仪器设备由使用人所在(挂靠)二级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要落实仪器设备保管责任人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并进行存档。
(三)各二级单位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因误操作造成损坏。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四)所有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外借,经学校批准外借的设备要签订外借使用合同并督促及时归还,以免设备丢失。
第二章 仪器设备维修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通用办公设备,公共设备以及特种设备四类。
(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实验教学和科研的仪器设备;
(二)通用办公设备是指用于学校行政机关及其它各二级单位办公的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窗帘、空调等;
(三)公共设备是指学校公共场所使用的电风扇、中央空调、多媒体教室设备、网络中心设备、学术报告厅、体育馆、大礼堂的音响等设备;
(四)特种设备是指学校在用的电梯等。
第三章 仪器设备维修原则与经费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修理,要立即联系供货厂商,及时办理设备维修或退换。
第六条 对已达折旧使用年限、无维修价值,以及维修费超过设备购置费3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作报废处理,不再进行维修。
第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从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维护专项经费支出;教学、科研双用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二级单位经费和学校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共同承担,其中,学校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承担部分不超过总维修费用的30%;依托国家、省部专项,平台建设等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其维修费用原则上从各二级单位经费中支出。
第八条 依托国家自然基金项目、高层次人才项目、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等个人科研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其维修费由各二级单位经费和个人科研项目专用材料经费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各二级单位制定相关办法后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学校党政机构、教辅机构通用办公设备维修费用从学校设备维修维护专项经费支出,教学机构、科研机构等其他二级单位通用办公设备维修经费原则上由各二级单位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 违规使用或人为破坏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肇事者和所在单位承担。如属责任事故,使用单位领导要查明原因及责任人,书面说明理由,送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年度维修预算之外的仪器设备应急维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可根据维修需要向学校申请应急设备维修专项经费。
第四章 仪器设备维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故障后,使用或管理单位应该根据仪器设备类型分类联系维修单位,查明损坏原因,明确维修金额和报价明细。
(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或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相关厂商进行仪器设备维修报价。
(二)通用办公设备、公共设备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联系定点维修单位进行仪器设备维修报价。通用办公设备、公共设备每两年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分三类进行招标,确定定点维修单位:Ⅰ类(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Ⅱ类(空调、家用电器、音响等)、Ⅲ类(窗帘等),每类定点2-3家维修单位(南昌1-2家;抚州1家)。
(三)如通用办公设备、公共设备维修内容超出定点维修单位业务范畴,由报修单位协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确定维修单位和维修报价,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特种设备由日常运行管理单位联系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故障排查与维修报价。
第十三条 申请与审批:故障仪器设备经鉴定报价后,由使用或管理单位与维修单位协商,做出合理维修预算,并根据仪器设备类型分类提交维修申请,逐级审批。
(一)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维修分类填报《东华理工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东华理工大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经使用部门、教务处/科研与科技开发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逐级审批,其中维修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还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通用办公设备维修填报《东华理工大学通用办公设备维修更换申报表》,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三)公共设备、特种设备维修提交书面维修申请报告,需详细说明仪器设备故障情况、维修内容以及维修预算,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确认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第五章 仪器设备维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维修单位与维修金额确定: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审批通过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确定维修单位和维修金额。
(一)单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确定维修单位和维修金额。
(二)单台通用办公设备、公共设备维修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①属定点维修单位业务范畴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确定维修单位和维修金额;②超出定点维修单位业务范畴的,按照实验室管理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内容执行。
(三)单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通用办公设备、公共设备维修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用三方比价的方法确定维修单位和维修金额(只能由生产厂家或其售后服务点提供售后维修服务的除外)。
(四)单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通用办公设备、公共设备维修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参照《东华理工大学货物类、服务类校内采购实施办法》(校政字〔2020〕79号)中维修服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由生产厂家或其售后服务点提供售后维修服务,特种设备由设备维保单位进行维修,此两类仪器设备维修服务或配件更换不受《东华理工大学货物类、服务类校内采购实施办法》(校政字〔2020〕79号)相关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 维修合同管理:根据维修金额确定是否需要签订维修合同,并明确设备维修质保时间,各申请维修单位(人)应派人协助配合。
(一)设备维修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需与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合同须由报修单位签字同意后报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设备维修价格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逐级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合同的签订。
第六章 仪器设备维修验收与报账
第十六条 验收:仪器设备维修结束后,按照维修金额分类执行验收。
(一)仪器设备维修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由申请维修单位(人)和单位分管领导进行验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可根据仪器设备维修内容和维修情况参与验收。
(二)仪器设备维修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维修项目由报修维修单位(人)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参与验收,其它类(非教学、科研)维修项目由申请维修单位(人)组织邀请校审计、资产等相关部门共同验收。
(三)仪器设备维修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申请维修单位(人)组织邀请校审计、资产等相关部门共同验收。
(四)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在《东华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中验收栏签字确认;通用办公设备维修验收在《东华理工大学通用办公设备维修申报表》中验收栏签字确认;其他类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填报《东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
第十七条 备案与报账:设备维修及验收合格后,设备维修申报表、维修合同、验收单、发票等相关材料均要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同时各申请维修单位(人)应尽快派人办理报账手续。
(一)持维修申报表、维修合同、验收单、发票等相关材料,填报学校财务系统报销单,经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签字后,按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付款。
(二)仪器设备维修要严格执行以上报修、维修、验收手续,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要求执行维修,直接持发票要求报销者,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维修规程进行操作,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保证维修场所的整洁安全,做好维修标志,防止他人因不明情况而造成伤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