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何厚军发布时间:2024-10-20浏览次数:10

校政字〔2021187


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实验室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

20211224

东华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1.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实验室场所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1.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重点实验室、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业务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职责。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及方针政策;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实验室管理与设备维修科,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及规章制度建设;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实验室安全检查评估;危险化学品的申报、使用监管和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协助保卫处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防爆等日常安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保卫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实验室消防、安防设施的建设及日常管理、维护;实验室消防、安防的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实验室监控系统的统筹规划与建设;危险源仓库及危险废物暂存柜周边的安全管理与巡查;实验室所在楼宇人员出入管理;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治管理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应急救援,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教务处主要职责包括:配合做好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督查工作;协助建立并落实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科竞赛等本科教学相关实验活动的事前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指导并督促师生在安全条件下开展教学活动;组织落实本科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科特点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将实验室安全教育作为实验课程必讲必考内容。

科研与科技开发处主要职责包括:配合做好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督查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实验室安全的方针政策、制度法规、决策部署,以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协助建立并落实科研项目事前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审核监管科研项目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人事处主要职责包括: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列入教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安全责任者做出的相应处理决定。

后勤保障处主要职责包括:审核监管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中属其归口管理的建设内容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做好实验室基础设施的日常保障与维护。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单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负有关心和重视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责任。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级单位至少设置一名正式教职工为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协助本单位具体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实验室人员(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实验室安全相关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或科研项目组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验项目制定、完善实验室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值日值班、风险评估、实验室准入、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安全与环保教育和业务培训;负责落实本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房间负责人是各实验室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日值班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建立本房间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台账),对本房间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九条 凡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均需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需经过学校实验室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准入、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实验室场所管理、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学校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各二级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的特点,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积极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未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及考试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各二级单位应面向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以及教学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领取、使用、处置等过程。

第十五条 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及实验室必须在学校备案,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在涉辐场所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六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丢失、泄露、扩散导致生物感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品、麻醉品、药品的残留物等。各二级单位须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应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放射性废弃物须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重点加强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超期服役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

(二)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国家规定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持证上岗。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空调、计算机、电热器、饮水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

(四)实验室应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

第二十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配置相应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设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做好记录。

(二)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必须在特定环境下进行实验,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实验。

(三)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各级领导要把实验防火防盗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做到职责明确,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场所管理。

(一)实验室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并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制作成信息牌,张贴在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材料、资料等物品摆放整齐,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及时清理实验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保持室内环境整齐清洁。

(三)实验室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实验室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门禁)管理,严格设置门禁权限,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二级单位实验室所有房间均须配有应急备用钥匙,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应及时方便取用。

(五)实验室严禁吸烟、烹饪、进食,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开展娱乐活动等非实验性活动。

(六)实验人员应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各二级单位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积极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二)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并积极整改。

(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被检查的二级单位须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学校将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实验室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对不切实履行安全职责,造成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久拖不改,以致养患成灾的单位将追究当事者和领导者的责任。实验室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二级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书面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积极进行防范和协调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各二级单位须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学院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事故所在二级单位应提交书面事故报告给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奖惩措施。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对相关单位及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优秀的二级单位和个人在年度支持计划中优先和增加支持;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和个人,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遵守国家、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2.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者;

3.不按规定进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审核备案,或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4.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

5.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12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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