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何厚军发布时间:2024-10-20浏览次数:10





东华理工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317


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37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

202337


东华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发财字〔2016187号)和《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试行办法》(赣科发财字〔2020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购置价格30万元及以上,性能良好、运行正常的仪器设备。学校鼓励单台(套)购置价格在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以及实验设施等参与共享。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国家和学校公有资源,必须共享共用、不得独占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障自身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必须面向校内其他单位、师生开放,同时也要面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和个人用户开放,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涉密和法律法规等特殊规定限制的除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采取学校统一领导,学校、教学科研单位两级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组织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体系与制度建设,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年度维护升级与管理计划,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六条  有关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落实学校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明确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目录,制定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组建服务支撑队伍,明确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机组成员,组织本单位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使用经费分配、使用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三章  运行与收费管理

第七条  学校建设完善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系统,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均须纳入系统平台统一管理。系统包含仪器管理、用户管理、预约管理、计费管理、数据上报、智能终端管理等功能模块,依托平台逐步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多元化、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建立有偿服务收费管理机制,科学定价、公开透明。学校在读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不收取任何费用,学校师生开展科研工作及校外单位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按规定收取使用费。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要求的不同,参考同类仪器设备市场服务价格,分别制定校内、校外用户收费标准。凡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相应统一收费标准的,按统一收费标准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收费标准制定由以下成本要素构成:设备折旧费、水电费、房屋占用费、实验耗材费、人员劳务费、设备维修维护费、技术服务费等。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制定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开放共享服务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和监督。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要求结算,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对校内用户提供开放服务,应依据《委托测试(实验)协议书》《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结算单》(原则上从学校大型仪器开放平台系统导出,非系统导出的单据需要经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定)进行结算,用户凭协议和清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财务手续。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对校外用户提供开放服务,双方须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按合同约定办理缴款和发票开具等手续。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有偿服务收入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分配使用。各有关单位收入部分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保维修、升级改造、实验耗材购置、教育培训、开放机组人员劳务费、临聘人员工资等。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有偿服务收入当年剩余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同时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共享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激励机组人员的积极性,管理办法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收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应收费用。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私自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测试服务。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全校通报,并责令其补齐差额。违规责任人在一年之内使用学校所有仪器设备均按校外人员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再次违反者,其今后所有测试费用均按校外人员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有效机时、服务收入、维修保养、管理水平、科研成果、新功能开发及人才培养等。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成效是学校对各有关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综合考核优秀的各有关单位,学校将在仪器设备资源配置、维修维护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方案和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各有关单位项目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华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3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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