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发布者:何厚军发布时间:2024-10-20浏览次数:10





东华理工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4164


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学校2024年第2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第33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

20241118



东华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在东华理工大学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

(一)列入国家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

(二)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管理监督总局《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药品。

(三)列入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学校范围内供应、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只供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不得经营和转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实施全周期管控。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院(重点实验室、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组织开展综合安全检查等工作。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责任到人、安全监管”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订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制度,监管学校实验场所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存储、管理、使用、处置等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管理检查督查,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二) 保卫处负责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全面监督和检查全校危险化学品购买、储存、运输、管理、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状况。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要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做好善后工作。

(三)教务处、科研与科技开发处根据部门业务范围和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管等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具体使用二级单位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实验室落实各项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制度,确保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内处于受控状态。

(五)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处置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

(六)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负责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七条 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依规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学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二级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完善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具。

(二)确保参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所有人员事前经过专业培训,危险化学品使用前,必须熟悉所用危险化学品性质,可能出现的危险程度,认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了解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理预案,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全过程(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记录。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三章  申请与购买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申购实行归口管理。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办理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的相关购买登记和购买备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自行采购;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需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按需采购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采购,坚持“用多少、申购多少”的原则购置危险化学品,须遵循以下申购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购人填写《东华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表》或《东华理工大学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申购表》,附上有资质的供应商与使用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原件,供应商营业执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二)单位审核。二级单位及其分管校领导审核通过后,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审核,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上级行政审批机关提交材料,统一办理申购等相关工作。

(三)审批备案。购置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精神麻醉类药或剧毒化学品须经行政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发放购买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

(四)购买供货。易制毒品获得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与签订购销合同的供应商联系供货,易制爆品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即可与签订购销合同的供应商联系供货。由供应商负责送货上门,有规范的验收记录,到货后按要求将发票、送货清单、出入库表、供应商盖章的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危化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购买易制爆危化品)等相关资料交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上传至行政审批机关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由供货商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规定承运,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方式方法以及储存、保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由使用单位指定两名保管员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标签应显著完整清晰,建有动态台账,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定期清理过期药品,无累积现象。

(一)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不含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原则上不应超过100 L100 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 L50 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 L20 Kg(按50m²为标准,存放量按实验室面积比考量)。

(二)危险化学品有专用存放空间并有序分类存放、将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相关信息张贴在醒目位置。固体液体不混乱放置、配伍禁忌化学品不得混放、试剂不得叠放,装有试剂的试剂瓶不得开口放置。配备必要的二次泄漏防护、吸附或防溢流功能,实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

(三)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严格落实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四)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完成入库后,由申购人所在实验室妥善保管,须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台账或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腐、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当张贴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消防设施和防盗装置,并保证有效可用。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不规范,台账账实不符的单位或实验室,将暂停其危险化学品申购资格直至整改完成。

第五章  领取和使用

第十九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必须填写领用台账,由两位仓库保管员签字。对危险化学品实行“按需领取”,不得多领,未使用完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应交回仓库,并做好移交登记,严禁私自存放。

第二十条 领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有使用记录,内容应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用途、领用单位、使用者及领用日期。领用记录应留存三年备查。

第二十一条 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以及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领取和使用时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领取时必须同时由两名申请使用人同时领取(其中至少1人为本校教师),严禁代领,填写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领用台账,详细注明名称、用途、数量、时间、地点、申请使用人等,所领危险化学品一般不得超过一天用量。

(二)每次发放时须由两位仓库保管员签字。

(三)使用剩余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两名领用人负责返还,不得随意转借他人或找他人代为返还,不得在使用场所过夜。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必须对从事实验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六章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都负有对其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科学合理的收集、暂存和无害化处理的责任。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严禁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向下水道倾倒危险废液。

第二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内必须有固定危险废弃物暂存点,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并有防遗洒、防渗漏设施或措施。暂存点应远离火源、热源和不相容物质,避免日晒、雨淋,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时,应分不同区域。由各使用单位及时联系学校指定的危险废弃物转运人员运送到学校危险废弃物暂存柜,并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回收处置。在学校处置转运前,各相关单位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的实验室要对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处置档案(包含实验室名称、楼号房号、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负责人等信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容器上须张贴危险废弃物标签,并根据废弃物信息填写完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准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对本单位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与管理,避免不相容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应按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废液应分类装入专用废液桶中,液面不超过容量的3/4。废液桶须满足耐腐蚀、抗溶剂、耐挤压、抗冲击的要求。废弃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原试剂瓶中,保留原标签,且瓶口朝上放入专用固废箱中。

第二十九条 特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例如剧毒化学品、感染性废弃物、危险性气体钢瓶等)应妥善保存于实验室,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相关处置单位上门回收。

第三十条 对于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第三十一条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隐患、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做到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如发现有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有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将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的事故应急预案张贴在醒目位置。

第三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与不及时上报等情况,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参照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进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华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校政字〔2021191号)废止,本管理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东华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241120日印发